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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长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(唐朝的长史是一种什么样的官职)

2024-04-11 04:47 来源:冉扰网 点击:

长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(唐朝的长史是一种什么样的官职)

我们在读唐诗时,常常会看到,很多诗歌出现了“长史”一词,其中以李白的诗歌最多,共有9首诗出现“长史”。

如《送鲁郡刘长史迁弘农长史》、《赠从弟宣州长史昭》、《豳歌行上新平长史兄粲》、《杭州送裴大泽赴庐州长史》、《江上赠窦长史》等等。

在其他诗人的诗中,“长史”一词也常出现,如王勃的《秋日别王长史》,钱起的《送弹琴李长史往洪州》,王维的《送杨长史赴果州》,等等。

因此,弄清长史一职的内涵,对我们读懂唐诗,是很有必要的。

上面唐诗中的长史,指的都是州郡长史。

其实,在唐代,长史不仅在州郡中普遍设置,在王府中也有设置,此外,部队行军时,军中也设有长史。这里,我只重点探讨唐代的州郡长史

那么,唐代的州郡长史是怎样的一种官职呢?有什么职能呢?

唐承隋制,在地方州郡设置长史,以辅佐刺史(太守)处理政务。

两晋南北朝时期,由于州刺史多带将军衔,“开府则州与府各置僚属,州官理民,别驾、治中以下是。府官理戎,长史、司马等官是”。其时长史以参兵政为主,一般不参民政。

北周、隋代以来,由于刺史、总管、都督民政事权的扩大,长史开始参理民政。

入唐以后,州郡长史进而演变成以处理民政为主。在本州(本郡)之内,长史作为州郡上佐,地位较高,仅次于刺史(太守)和别驾。

关于唐州郡长史的职任,《旧唐书》卷四四《职官三》曰:“长史、司马掌贰府州之事,以纲纪众务,通判列曹。”

《全唐文》卷一三高宗《减贡献并蠲贷诸州诏》称:“长史司马,职惟毗赞。”这些都是对长史职任的高度概括。

由此可见,长史的职任比较宽泛,与司户、司仓、司兵、司法、司士等各曹参军专判一曹事务不同,长史并无专司之事,一般充当刺史(太守)的副手,通常有“半刺”之称。

可以领导诸曹参军,通判本州郡内各曹事务,起“承上率下”之责。所谓“毗赞”之任,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,可实可虚,可大可小,具体要看当州或当郡的实际情况。

在刺史(太守)暂缺时,常由长史等上佐代行刺史(太守)之任,“知州(郡)事”。

这一政策在唐前期已经实行,至代宗时成为定制,据《新唐书·杨绾传》:“大历十二年,杨绾拜相,又请刺史因故阙人,观察使不得署摄,‘听上佐代领’,帝善其谋。”

这种以长史知州事的情况,其例甚多,如著名诗人卢藏用开元初为黔州长史时,“判都督事”。

徐申为洪州长史时,“刺史嗣曹王(李皋)举江西兵讨李希烈,故以长史行刺史事”。

段秀实为怀州长史时,“知州事”,等等,皆以长史身份行刺史之任。

还有一种情况,在唐代较为普遍,就是亲王典州时,往往以长史知州事。

如高祖之子霍王李元轨“前后为刺史,至州,唯闭阁读书,吏事责成于长史、司马”。太宗之子蜀王李愔为夏州都督,“不之藩,以(刘)兰为长史,总其府事”。

从以上霍、蜀二王的事例看,初唐亲王刺州,可之藩,亦可不之藩。至开元二年,玄宗下制规定诸王典州必须“到官”,而且将长史等上佐知州事规为定制。

《资治通鉴》卷二一一“开元二年”称:

“群臣以(李)成器等地逼,请循故事,出刺外州。六月丁巳,以宋王成器兼岐州刺史,申王成义兼豳州刺史,豳王守礼兼虢州刺史,令到官,但领大纲,自余州务皆委上佐主之。是后诸王为都护、都督、刺史者并准此。”

玄宗以后,藩王即使在藩,亦不管具体州务,而委上佐代行。

由于唐代的别驾时废时置,长史的建置则基本稳定,司马的品秩又低于长史,实际上以上佐知州事者,多指长史,当然也有以别驾或司马代行的。

唐代的州郡分为上、中、下等不同的等级,相应地,长史的官阶也有不同。州郡的等级越高,长史的官阶也高;相反,则越低。

一般来说,上州的长史为从五品上(刺史为从三品),中州的长史为正六品上(刺史为正四品上),下州的长史为正六品下(刺史为正四品下)。

长史的官阶虽然低于所在州的刺史(相当于现在的市长),但都高于所在州的诸曹参军(相当于现在市里各局的局长),这是长史能领导诸曹、“通判诸曹”的政治前提。

大体上,唐代的州郡长史相当于现在的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一职。

以上所述以长史知州事,乃是长史政治职能的特例,不能作为长史职掌的一般情况。更为普遍的情况是,长史仍是刺史(太守)的佐官,起“毗赞”、“通判”之责。

不过,虽云“毗赞”、“通判”,从现存史料来看,其政治职能也有相对的侧重,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:

1.通判“户部钱”;

2.充当朝集使,岁终上计;

3.搜访贤俊、举荐人才;

4.主管州学;

5.巡察属县。

综上所述:唐代州郡长史的政治职能以处理民政为主,具有一定的事权,在某种程度上,还具有代替朝廷牵制州郡长官的作用

唐廷安排这个职位,不仅是为了安排较高级别的闲散官员,也是为了地方吏员权力的相对均衡。

因此,州郡长史是唐代地方职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一个相对活跃的阶层,在唐帝国行政系统的运作中,对巩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。